民政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民政部首次对社会组织命名进行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词。1月1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提出前述要求。这份部门规章由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计25条,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何国科曾受邀参与此次《管理办法》起草研讨。他告诉财新,该部门规章的出台是将过去名称不规范的情况纠正过来。他发现,有的地方由于名称管理不严,一些社会组织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冠以“亚洲”“国际”“中国”等字词,造成了一些混淆和纠纷;一些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以“联盟”“中心”等命名,造成同一家机构名称看似有两个主体的情况;还有区县一级的社会组织登记时,名称管理不规范,存在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等情形。
民政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目前存在一些名称有问题的社会组织,有的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有的名称未冠以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名称中缺乏字号等;现有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约束力不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名称等缺乏相关规范要求等等,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
“现行规定较为分散,部分制度间衔接不顺畅。”何国科说,现行规范仅有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1999年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名称规范仍属空白。现行规定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2018年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一些社会组织存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滥设立、乱命名的现象,要求民政部门监督检查。同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但至今仍未出台。此次通过的《管理办法》于2022年公开征求意见。
何国科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具体规定较为模糊、笼统,加之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别众多,大多有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可能对登记规范不熟悉,造成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间的对名称规范理解不一。
《管理办法》明确,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等字词。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实践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对于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情形,《管理办法》做了区分界定。社会团体如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人名,需经该自然人同意。对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且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纠正。《管理办法》虽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但答记者问表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管理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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