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24条更大力度吸引外资 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

国办24条更大力度吸引外资 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

 

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将继续放宽;明确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

       为更好利用外商投资,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一系列新政策,进一步加大吸引利用外资的力度。

  国办3月19日公开的《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五大方面24条措施,涉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等。

  行动方案重申,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此外,要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包括允许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进行扩大开放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贸区更好落地见效。

  在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方面,行动方案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研究稳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行动方案还要求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私募基金并依法开展各类投资活动。

  在此前提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基础上,行动方案细化了支持外商投资的具体产业领域: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大对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加大对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允许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在“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方面,行动方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并用于境内投资项目。

  为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标准制定,行动方案提出,及时处理经营主体反映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许可、标准制定、享受补贴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行为,对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在各方关注的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上,行动方案除了明确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还强调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要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

  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将继续放宽。行动方案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签证入境有效期放宽至两年,推动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航班数量加快恢复,还要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流程。

 

本王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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