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研究生江歌在自己公寓门口,被好友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此后几年里,江秋莲奔走于为女儿江歌维权的道路上。2017年,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但一切并没有结束,江秋莲陷入了与刘暖曦的另一场漫长“战争”中。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诉刘暖曦(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赔偿69.6万元。判决书中写到,“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刘暖曦被判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一案件的典型性和普适性体现在什么地方?法院判决有何突破?判决书为何特地指出“传统美德”?本刊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力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曾文科。
记者|吴淑斌
编辑|王海燕
三联生活周刊:这一次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对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提出诉讼,这是她能提起的最严格、最合理的诉讼了吗?
张力:刘暖曦的行为在刑法上很难构成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
在刑法上,杀人者和被杀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严格,因为刑法制裁的能量比民法大得多。刑法里有不作为犯罪,比如“见死不救导致他人死亡”,但是限于有法定救助职责的人,比如公安机关在出警时,如果因为害怕而不去救老百姓,导致老百姓死亡,肯定会承担相关的罪责。但刘暖曦是个普通人,虽然对于帮助者江歌有警告义务、救助义务,也只是民法上的。
曾文科:从刑法来看,刘暖曦并不构成犯罪。
生命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起诉方要求的是赔偿。但是作为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可能介意的并不是从中能获得多少钱的赔偿。根据公开报道,这位母亲觉得,刘暖曦的做法是不对的,她希望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去予以认定,所以选择了民事诉讼。只要民事诉讼判江秋莲赢,至少是从公权力机关的角度认定,刘暖曦做了一件错事。
三联生活周刊:这起案件里,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点有哪些?
张力:几个关键的地方是:刘暖曦没有及时告知江歌危险、阻止江歌报警、锁门。
这个案子很多人认为不构成侵权,觉得被告人也情有可原,因为加害人太可恶了,危险性又大。但刘暖曦的主观过错不光是没开门,而是之前已经有种种迹象表明,是她让江歌来陪同自己的,不光同住同行,还有晚上下班同行。这个过程中,陈世峰已经显示了非常明显的人身加害可能性,但刘暖曦都没有充分地警告江歌,甚至江歌打算报警时,刘暖曦还以“居住可能不合法”的理由劝阻了,让江歌又一次错过了可能获救的机会,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可能才是被告人最大的主观过错。
这种主观过错的存在,让她在侵权行为里,有了非常大的参与度,在法律上不可能忽略。刘暖曦的行为肯定是侵害了江歌的生命权,这种侵权,不是她亲自去杀人,而是她放任杀人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在放任的过程中,她不仅有主观过错,而且有参与度,与最后的恶果之间又有因果关系,这就符合了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什么承担责任?她就是侵害江歌生命权的侵权人。
而且这个案子中,我认为法院是以独立侵权的逻辑去判断的,因为没有共同被告,不是和杀人犯一块告的,不是在计算他(陈世峰)和刘暖曦之间的责任分配,这个痕迹我一点都没看到。
三联生活周刊:会不会因为江秋莲只对刘暖曦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也只判决了刘暖曦的责任。
张力: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如果真的要把刑案杀人者算进来,我们看到的资料中间应该有相关表述,现在一点都没看到。不过确实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因为没看到判决书,但即便是共同侵权,刘暖曦也是侵权人。
三联生活周刊:此前日本检方调查获得的证据,在中国法院的审判中可以直接使用吗?
张力:我们讲求司法独立,日本的判决书只能在日本的领域上生效,包括判决书里所运用的证据,不能直接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被认定。目前尚不清楚中日两国在这个案子里有没有司法协助。实际上,很多国家在案件中会有司法协助。某项证据在日本的诉讼中用过一次之后,通过司法协助程序交给中国的法院。中国法院在本国司法程序中再去独立地认证、使用一次,以体现我们的司法主权。
三联生活周刊:这起案件具有典型的判例意义吗?
张力: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性,它是一起人格权中的生命权纠纷,但又不光是生命权纠纷,因为江歌的妈妈作为原告,有自己独立的精神利益,里面还涉及到民法典中的一般人格权,其实是一个案子告了两个权益。
这个案子特殊在于,一是发生在境外,二是被告并非直接凶犯,真正的杀人犯已经在日本服刑了。刘暖曦作为第三人,没有采取主动的救助措施和预防手段,有点像我们常说的见死不救,从这样一个“拐弯抹角”的情节上看,它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但并不能说以前就没有相似的案例,从法律上对这类案子归类,判决逻辑可能是民法上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刘暖曦之前的这些行为,对于被害人江歌是负有保全义务的。不过现在网上的判决文书资料不完整,这也只是我个人对法院判决逻辑的初步推测。
如果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话,这样的案子在民法上其实不少,比如一个火锅店违反了对煤气罐的检修义务,导致煤气罐爆炸,受害者就可以告火锅店,而不一定是煤气罐的生产商和提供商;又比如保安没有好好巡查,导致有人被入户砍杀,那保安公司也要承担这种不作为安全保障的责任。如果这样归类的话,这样的案子以前是有的,但没有这么曲折离奇。
三联生活周刊:在这个案例里,刘暖曦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力:因为刘暖曦实际上是一个被帮助者,那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刘暖曦应该完整地告知江歌在帮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这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就算刘暖曦不是警察,没有法律责任,但由于江歌不是主动去帮她的,而是应刘暖曦的要求,刘暖曦就应该尽到警示提醒义务,但她在后来遇到风险时,还马上把门给关了,把帮助者完全陷于危难。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暖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法律给她的,是她“自找的”。原本,刘暖曦作为普通人,对江歌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律上有个概念叫 “在前行为”,意思是刘暖曦请求江歌帮助的行为,引起了她对江歌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后面她的种种行为,都表明她没有尽到对江歌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在判决书里会特别提到“传统美德”的问题?江秋莲的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不只是简单的个人民事纠纷,也事关社会道德风尚与公众立意,您怎么看待这个观点?
张力:从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强调,各级法院在自己的司法裁判中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案子为什么要谈传统美德?因为要让大家心服口服,要让刘暖曦心服口服。刘暖曦自认为无过错的地方是:我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我也不是经营场所,不负有法定义务。
如果按照这个说法,社会和谐、社会道德就没有办法形成和维护。所以法院最后说,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江歌全身心地在帮助刘暖曦,刘暖曦作为一个被帮助者,获得了江歌的友善,却缺乏对于帮助者最起码的善意。这次法院的判决,就是要对她这种冷漠和自私做出判处,否则在社会层面,大家也都会感到心寒。
曾文科:在民事案件当中,涉及到精神赔偿时,数额不是特别好去确定。那么民法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作公序良俗。所谓的良俗,指的就是一种善良的风俗。这个案件的完整判决书还没有完整公开,所以尚且不知道法院如何认定刘暖曦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根据善良风俗、根据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刘暖曦都有一个补偿性义务在里头,所以才做了这样的判决。
三联生活周刊:回到这个案件中另一个许多人关注的点,2017年,“江歌案”在日本审判时,陈世峰为何没有被判处死刑?
曾文科:日本的刑法中没有明确哪些情况应该判处死刑。日本在以往的判例当中总结了4个主要因素:第一是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主要是考虑死亡人数;第二是行为的残虐程度,比如都是致人死亡,采用的方法是一刀致命,还是更残忍的行为?第三是作案者有没有严密的计划,比如职业杀手可能会有很强的计划性,而激情杀人则没有计划性,二者判死刑的概率是不同的;第四是考虑动机,是出于怜悯被害人、觉得他生不如死,想帮助被害人解脱,还是更恶劣的动机?综合这4个要素判断是否判处死刑。
但是总的来说,如果只是导致了一个人死亡的结果,在日本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并不高。日本在对故意杀人罪量刑时,是从最低刑罚开始考虑。法官会首先考虑,判处5年是否太轻?6年呢?以此向上。所以日本法庭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已经是有期徒刑的最上限了。
三联生活周刊:陈世峰在日本服刑结束后会被遣返吗?在中国还会被审判吗?
曾文科:根据我国刑法,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外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不管国外有没有对他进行刑事审判,我们国家仍然可以对他进行刑事审判。陈世峰回国后,江歌的家属依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
很多人问,陈世峰回国之后能不能再判死刑?理论上是能的。但刑法里又有一个规定,对于在国外已经接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回国后给他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
本文转自于 三联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