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与正当防卫在实务中如何界定

互殴与正当防卫在实务中如何界定

 

四川成都,某高铁上,女子劝阻孩子不要踢椅背,惨遭熊孩子家长扇耳光,女子情急之下回击,警方最终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孩子家长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女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认定引发网友一片质疑。

互殴和正当防卫从客观上看,都是一方对他方的殴打行为进行反击,两者界限何在?

第一,就目的是否正当而言,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目的正当性;而互殴是出于争霸、泄愤或者满足其他非法欲求,目的上具有非法性。

第二,就手段的相当性而言,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手段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除非是对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而互殴中往往双方都具有攻击性,以追求对方伤亡为目的,手段自然不加限制。

因斗殴目的的非正当性,因此不能把在互殴过程中为防护自身而抵御对方打斗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否则,任何打架加以分解都会变成互相的正当防卫,这显然不能成立。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其一,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其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应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备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文转自于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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