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两场酒局后意外坠楼身亡 10名酒友承担7%至0.3%不等赔偿责任

男子参加两场酒局后意外坠楼身亡

10名酒友承担7%至0.3%不等赔偿责任

 

连续两场酒局后,醉酒男子意外坠楼死亡,死者父母起诉,向同饮者等人索赔91万余元。近日,华商报记者从蓝田县法院获悉,这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中,10名同饮者被判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两场酒局后男子意外坠楼身亡

2022年6月7日,井某某找朋友王某玩耍,晚9时30分,王某邀井某某和刘某,携两瓶白酒到某泡馍馆与曹某滨、朱某辉、张某章一起吃饭,期间6人共饮白酒,后朱某辉、张某章提前离场。晚10时30分,陈某(王某之妻)、王某圆(曹某滨之妻)分别来叫自己的丈夫回家,两人未参与饭局也未饮酒。

酒局结束后,王某等人回家,仅刘某陪同井某某,两人觉得饮酒未尽兴,刘某又联系了李某聪、许某、李某、郝某、王某艳5人,去夜市继续吃夜宵并饮酒,刘某饮白酒,井某某等人饮啤酒,期间在同饮者起哄要求下,井某某与同桌女性饮交杯酒,直至6月8日凌晨2时左右结束,李某聪等5人各自回家,刘某陪井某某去朋友家借宿,到朋友家门口敲门久不见开,两人下楼,刘某将井某某独自留在楼下自己再次上楼敲门,仍无人开门,下楼却不见井某某,正欲寻人,猛听身后重物坠落,回身查看,原来是井某某从另一单元楼四层坠落,刘某连忙拨打120和110,并联系李某等人,井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

后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1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公安部门认定井某某因酒后坠楼死亡,属意外事件。

 

死者父母起诉索赔 法院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其后,井某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等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2058元。

蓝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共饮活动的同饮者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共饮活动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根据各共饮人的过失大小与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饮人只有阻断损害后果的发生,才能免责,若仅善意劝诫,或提前离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同饮者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相当概然性即可成立,并不强调必然的、唯一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井某某先受被告王某之邀与5人同饮,后刘某又组织李某聪等5人与井某某同饮,两次饮酒共同作用导致井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自我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降低,最终导致井某某后来坠楼身亡的悲剧。参与前后两场酒局的10名被告与井某某在事实上相互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照看、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义务,然而均未尽到上述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井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的危害性、自身身体状况等有正确的判断,然其短时间内先后两次参与共饮活动,大量饮酒导致自我控制意识大大下降,为坠亡悲剧埋下极大隐患,坠楼处安装有一米多高的围栏,不可能失足坠落,攀爬翻越坠落的可能性更大,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故井某某自身行为是坠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10名同饮者被判承担7%至0.3%不等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等4人虽仅参加第一场饮酒,但第一场饮酒客观增加了井某某醉酒的进程,是导致井某某醉酒失足坠落的客观因素之一,故4人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尽管被告朱某辉、张某章提前离场,但其二人参与饮酒在前,并不免除相应的义务。考虑到王某等4人均无法预见井某某之后会参与第二场饮酒以及饮酒后的状态等情况,故可较第二场酒局的同饮者相应减轻责任。

李某聪等5人参与第二场饮酒时,通过观察、气味等应能发现井某某已经饮酒,但仍然与井某某继续饮酒,期间还起哄要求井某某与同桌女性饮交杯酒,客观上激发了其继续饮酒的欲望,酒局结束后已至凌晨2时,5人均未对井某某尽到照看、护送的义务,应较仅参加第一场饮酒的被告承担更大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第一场饮酒的组织者,对同饮者的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较参与第一场饮酒的其他人承担更大责任。被告刘某参与了第一场饮酒,明知井某某已经饮酒仍然组织了第二场饮酒,在与醉酒的井某某一起同行时,井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刘某本应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照顾责任,但却让井某某独处,脱离照顾,进而引发坠楼悲剧,故其较其他参与饮酒的被告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被告陈某、王某圆未参与饮酒活动,只是在第一场饮酒进行时分别来找自己的丈夫,二人并非饮酒参与者,不应苛以同饮者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认定事实及在案证据,综合认定井某某自担85%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7%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聪、许某、郝某、李某、王某艳各承担0.8%的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滨承担0.4%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辉、张某章各承担0.3%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共饮人对醉酒人负担照顾和救助义务

法官提示,在共饮活动中,当饮酒人自控意识降低,处于危险状态时,共饮人之间纯粹的情谊行为就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此时,其他共饮人应对醉酒之人负担照顾和救助的义务,通过合理照顾、约束至酒醒、护送至家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障其生命安全,一旦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多个同饮者就同一损害的发生,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自担部分责任。在特殊情景下,受害人连续参加前后两场酒局,分别参与两场酒局的同饮者,因对受害人醉酒的促进程度、对损害后果的预见可能性等方面的不同,所承担的责任应有所区分。酒局的组织者应较其他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同饮者已经饮酒达到一定状态时,应主动结束酒局,绝不应以尚未尽兴为由再组织第二场酒局,否则应对发生的损害较其他人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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