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谈判续约规则公布 企业预期渐趋稳定

医保谈判续约规则公布 企业预期渐趋稳定

 

国家医保局表态重视创新,规则释放出更加合理温和的降价信号

      7月2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下称《续约规则》)。相较去年,在简易续约的多个环节中,药品降价幅度减少,给予药企更稳定的市场预期。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是协议到期后的处理规则。根据药品种类和具体情况不同,又分为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简易续约和重新谈判三种情况,前两者无需再次谈判、流程更为快捷。

  2021年国谈时,曾有企业人士向财新提出疑虑,部分产品几年来已谈判多次,价格已大幅下降。“是不是以后就不谈了,直接纳入乙类目录管理,永远谈下去每次都要降,以后就没法做了。”《续约规则》对此明确,连续两个协议周期均未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独家药品、或非独家药品、或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8年的药品,满足任一条件可纳入常规目录乙类管理。

  其中,最后一个条件为今年新增内容。国家医保局解释,从国际经验看,一个药品从上市到销售达到顶峰,一般约为8-10年。得益于动态调整机制的推进,中国市场这一进程有所加快。上述调整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减轻后期降价压力,减少续约失败的可能性。

  对于企业来说,简易续约亦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据《续约规则》,满足本协议期基金实际支出未超过基企业预算估值的200%、未来两年基金支出预算增幅合理的独家药品,且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条件,简易续约的有效期为两年。

  “企业当然是想走简易续约,很容易能够保住原来价格,“另有药企人士告诉财新,简易续约更适宜于适应证没有变化或小适应证的续约谈判,当续约适应证为覆盖人群的大适应证时,比如PD-1,最早研发主要集中于黑色素瘤等小适应证,但新需要谈判肝癌、肺癌、鼻咽癌等大适应证,出于对医保基金安全性的考虑,可能更倾向谈判解决。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续约还是重新谈判,从而争取更小降幅的机会。比如1类化学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3类中药,虽符合简易续约条件,但企业按程序主动申请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的品种,谈判续约的降幅可不必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国家医保局解释,此举是为进一步体现对“真创新”的支持。

  《续约规则》还规定,在计算续约降幅时,从2025年开始,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不再按照销售金额65%计算,而是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计算,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也从2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调整为3亿元、15亿元、30亿元、60亿元。这意味着企业的销售空间得到扩大。

  同时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品种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触发降价的,降幅减半;2022年通过重新谈判或补充协议方式增加适应症的药品,在今年计算续约降幅时,将上次已发生的降幅扣减。

  天风证券分析,从调整规则来看,药品在多个阶段的降幅都将会更小,我们认为本次续约规则的调整从多个方面降幅更加合理温和,利好创新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谈判成功的品种单纯因基金支出超预算而被剔出目录的风险降低,更多性价比高的谈判药品得以继续保留在目录内,利于降低基金支出风险和患者个人负担。”国家医保局称。

  续约规则深刻影响着行业预期。有行业人士认为,近年来医保谈判价格降幅颇大,部分药品的降幅在60%、70%以上,已经接近或达到企业可接受的底线。对于续约药品,需充分考虑其谈判降幅、续约降幅、国际价格水平等因素,避免续约谈判进一步大幅降价。“已上市药品大幅降价,不仅影响其销售额,更会影响企业对未来研发管线产品的决策,影响企业市场信心,最终影响患者的药物可及性。”

  降低患者费用和鼓励药企创新是医保谈判一直以来的平衡考虑。从这几年的药品谈判和集采看,一味低价已不再是医保部门的追求,而是合理定价,激励创新药物研发。

  国家医保局称,完善续约规则稳定了企业预期,将进一步调动企业申请进入目录、为目录内品种追加适应症的积极性,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得以维持和提升。通过缩短谈判周期、完善评审评价机制、加快药品落地等,重视对药品创新的支持。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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