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连发六份公告 多项小微及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延期至2027年底

财税部门连发六份公告

多项小微及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延期至2027年底

 

涉及对小微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地方减征“六税两费”以及普惠金融、创投投资初创企业有关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享受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放宽,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2023年二季度以来经济复苏不及预期,为提振市场主体尤其民营经济的信心,多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投、农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延期,从原定的2023—2024年延长执行至2027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8月2日连发六项公告,明确上述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原本于2022年底到期的政策,国务院在2023年初刚延期至2023年底,这次又延长执行四年至2027年底。

  现行对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的政策,是指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远低于25%的法定税率。这一政策自2019年推出,疫情期间多次延续且实际税率一度降至2.5%,2023年3月恢复原来的减按比例,即实际税率为5%,并明确延期至2023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的政策,不仅延期至2027年底,优惠力度也加大。2021年推出的这一政策内容是,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两部门公告将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放宽至“不超过200万元”。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两项政策内容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出台,均原定于2023年底到期。

  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曾出台减免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证券交易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减免范围在“50%税额幅度内”,多省份均顶格执行。此次两部门公告将这一政策期限从原定的2024年底延长至2027年底,同时明确为“减半征收”,少数地区或有加大优惠力度的空间。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明确延续多项原定于2023年底到期的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起执行的创投和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适用标准,也将延期执行至2027年底。这一税收政策是指,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企业满两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获股权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须满足若干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上述适用标准放宽至“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并多次延期执行至2023年底。此次两部门公告明确继续按此标准执行四年。

  近年来持续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财政收支压力有所加大,2023年以来经济复苏过程中,暂未出台新的税费支持政策,而部分疫情期间出台的阶段性政策面临退出。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指出,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后续安排,称“本次延续政策项目多、涉及领域广,延续时间长”,对于企业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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