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院士行为规范发布 新增五条“禁止行为”

中科院院士行为规范发布 新增五条“禁止行为”

 

新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院士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等

       时隔9年,中国科学院院士有了新的行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官网近日发布了《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共六章33条,相对于2014年的旧版,新增了第五章“禁止行为”,还出现多条新规范,比如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院士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等。

  中科院官网显示,《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下称《行为规范》)于8月2日公布,为科发学部字〔20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称,为维护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和纯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制订本规范。

  相比2014年9月29日发布、共五章26条的旧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相比,《行为规范》新增的“禁止行为”共五条,对院士的禁止行为规定得更具体、清楚、严格,表述上也有变化——旧版表述为“不得”“不应该”的行为,《行为规范》多以“禁止”称之。

  其中,旧版第十四条规定,不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不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则将其改写为: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旧版并无这一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新增的规定,比如第四条中规定,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第十九条中规定,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另有一些量化标准,也是旧版所没有的,比如第十三条规定,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

  此外,对于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行为规范》中也有了新的要求。其第十四条规定,这类院士任职期间不再申请科研项目;第二十六条规定,任职期间也要暂停院士增选的推荐权和选举权。

  《行为规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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